第四條 申請緊急性挖掘者,應於施工前先以電話、傳真、網路通訊或口 頭方式通知建設局,並於開工後七十二小時內向建設局申請補辦 一般性挖掘許可。 未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者,視為未經申請核准擅自挖掘道路。
第五條 申請計畫性挖掘許可者,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 工程計畫、施工位置平面圖、道路橫斷面及管溝橫斷面圖各一式 六份向建設局提出,逾期未申請者,該年度不再受理其申請。 建設局受理前項申請後,應邀集相關機關(單位)協商管線工程 辦理方式及作業時程。
第六條 申請一般性挖掘許可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施工位置平面圖、 道路橫斷面及管溝橫斷面圖各一式三份,向建設局提出。
第七條 為減少道路挖掘次數,公共管線之新設、更換、維修等工程應優 先採用非明挖技術方式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