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財務收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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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各機關經費案件應先送會計單位審核,並為預算之控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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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各機關不得提前支用次月預算分配數。但在次月以後月份累計分配 數範圍內支付者,業務單位得先行申請核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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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各機關之保管、代收、暫收、預收等款,應隨時注意清結,未納 入集中支付者,以存入專戶存款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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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各機關經辦單位已收之歲入款,應在規定期限內按收入性質分列 適當科目繳庫,除帳務處理之必要者外,不得以預收款、代收款 等科目列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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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 、各機關年度預算應力求避免暫付,其確因事實需要者,應以預算 所定經費為限,並應隨時注意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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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各機關公款之支付,應確實依公款支付有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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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凡經審計機關決定之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各機關首長應負責 追回繳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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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各機關決算所列歲入應收款、歲入待納庫款或經審計機關審定增列 之歲入款,除有特殊原因者外,應即清理催收及繳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