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災害防救經費之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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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各機關預算所列災害防救之經費不得移作他用。災害防救所需之 經費應優先於各單位原列預算相關經費內覈實支付。如原列預算 不敷支應或無相關經費可供勻支,且屬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支用 災害準備金審查原則所定支用範圍者,得專案報府動支總預算「 災害準備金」。 前項動支災害準備金案件經本府同意後,應積極依規定程序辦理 ,於經費實際需用數額確定後,檢附簽案影本連同動支數額表及 各項費用明細表函報本府核定,並由財政局函知主管機關、原編 送機關、審計處及主計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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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各機關依前點辦理後,如仍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 災後之復建經費,得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 九條規定,調整當年度收支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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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各機關符合前點調整收支移緩濟急之辦理順序及程序如下: (一)由機關首長核定後,在原列與災害發生應變措施及災後復原 重建等相關科目經費覈實支應。 (二)由機關首長核定後,在原列預算範圍內檢討調整覈實支應。 (三)經前二款調整後,仍有不足之經費依下列方式辦理: 1.屬公共設施復建工程,應依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經費審議作 業要點提供相關資料報府彙案向行政院申請補助款。 2.屬中央各機關可補助項目,由各機關個別向中央各機關申請補 助,並副知財政局及主計處。 (四)第一款及第二款於奉准後,應修改歲出分配預算,並加編具 歲出預算調整表。但為爭取時效,未完成修改歲出預算分配 程序前,得在原列預算範圍內,依重大天然災害搶救復建經 費簡化會計手續處理要點,經機關首長核准後,先行暫付。 |
肆、財務收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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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各機關經費案件應先送會計單位審核,並為預算之控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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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各機關不得提前支用次月預算分配數。但在次月以後月份累計分配 數範圍內支付者,業務單位得先行申請核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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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各機關之保管、代收、暫收、預收等款,應隨時注意清結,未納 入集中支付者,以存入專戶存款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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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各機關經辦單位已收之歲入款,應在規定期限內按收入性質分列 適當科目繳庫,除帳務處理之必要者外,不得以預收款、代收款 等科目列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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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 、各機關年度預算應力求避免暫付,其確因事實需要者,應以預算 所定經費為限,並應隨時注意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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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各機關公款之支付,應確實依公款支付有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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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凡經審計機關決定之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各機關首長應負責 追回繳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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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各機關決算所列歲入應收款、歲入待納庫款或經審計機關審定增列 之歲入款,除有特殊原因者外,應即清理催收及繳庫。 |
伍、執行績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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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為落實各項施政計畫與預算之執行,以提升行政效能,本府各主管 機關,應切實辦理施政、公共建設及預算執行績效評估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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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為落實施政計畫執行,提升管理績效及施政品質,本府各主管機關 得參照「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管制作業要點」及「行政院所 屬各機關施政計畫評核作業要點」等規定,訂定相關規範據以辦理 個案計畫之評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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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為提升計畫預算執行績效,各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對各項計畫執行情 形詳加檢討改善: (一) 各機關應按月或定期就工作計畫實際執行進度,作切實之內部 檢討,並提報於各機關之局(處)務會議,以追蹤各計畫預算 之執行進度;每季應對重大計畫(含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資本支 出計畫、上級機關及本機關首長要求列管之資本支出計畫)由 計畫承辦單位作專案評估,若發現問題應即擬具妥善措施,簽 會會計單位後,陳報機關首長積極督促改善。 (二)各機關會計單位應就前款重大計畫至少每季辦理計畫預算執行之 預定進度與實際進度之差異分析,並編製「重大計畫預算執行績 效分析表」,併於會計報告送相關機關及主管機關;另對累積差 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會同計畫承辦單位分析其原因,並將 結果簽陳機關首長。 (三)各主管機關對所屬機關執行計畫及預算之效率,應適時派員查核 與督導,並就所屬各機關之工作計畫實際執行進度,詳予審核, 進度落後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即督促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