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其他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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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 地籍資料庫主機應設定禁止使用root、oracle等特權帳號進行
遠端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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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不得攜入機房。連接地政內網之資訊設備禁止
開啟網路分享,並不得使用無線網路(Wi-Fi)、行動通訊網路及其他
無線通訊功能如紅外線(IrDA)、藍芽(Bluetooth)、近場通訊(NFC)
等,以避免遭受中間人攻擊(Man-in-the-middle)或竊聽。行動裝置
(如筆記型電腦及隨身碟)不可直接連接地政內網,須先以最新病毒
碼掃毒且關閉Wi-Fi等無線連網功能後,透過操作區網段間接存取地
政內網之設備,並須全程側錄且記錄於「電腦機房工作日誌」(附表
一)及「電腦設備、磁性媒體及重要文件管制申請紀錄表」(附表六)
。行動裝置離開視線時,須鎖定螢幕,以防止未授權存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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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由上級機關統一開發交付使用之系統軟體、應用軟體,不得自行
更動,若有更改需求應依規定報請上級機關統一處理,並依發交
情形於要求期限內完成最新版本之更版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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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 、 地所每年辦理地籍資料庫重整時間,由地政局彙整後通知內政
部地政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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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自行或委外開發之應用系統軟體,應經資訊室(課)同意後,方
能正式安裝於全國地政資訊網路網段設備中運作,其維謢、更新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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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非經合法授權及與業務無關之軟體,不得安裝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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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有關人員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予以處分,如涉及刑
責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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