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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4: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電腦機房設備及資訊作業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平地資字第113000427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伍、其他事項
三十八、由上級機關統一開發交付使用之系統軟體、應用軟體,不得
        自行更動,若有更改需求應依規定報請上級機關統一處理,
        並依發交情形於要求期限內完成最新版本之更版作業。
三十九、地籍資料庫重整影響資料庫同步時,即時通知本府配合辦理
        。
四十、自行或委外開發之應用系統軟體,應經資訊課同意後,方能正
      式安裝於全國地政資訊網路網段設備中運作,其維謢、更新亦
      同。
四十一、非經合法授權及與業務無關之軟體,不得安裝使用。
四十二、有關人員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予以處分,如涉
        及刑責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