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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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纜車系統之監督檢查分為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由觀旅
局執行之,營運機構應予配合不得妨礙、規避或拒絕。
前項監督檢查,觀旅局得邀集相關機關、專家學者組成
檢查小組執行之。
檢查人員執行任務時,應佩帶觀旅局所製發之檢查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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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定期檢查每年至少一次;其檢查事項如下:
一、組織狀況。
二、營運管理狀況及服務水準。
三、財務狀況。
四、纜車設施維護保養情形。
五、機電及安全設施維護保養情形。
六、站體及支柱結構安全檢查。
七、行車安全及保安措施。
八、其他觀旅局指定之事項。
臨時檢查得視需要,就前項各款之一部或全部實施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