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低碳生態 |
|
第三十五條 城市規劃或開發階段,應導入下列理念:
一、國土計畫、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應規劃集約型立體城市。
二、生態社區評估系統及低碳工法之概念,以達到低碳、生
態及永續經營之目的。
三、公園及遊憩區應結合保育、綠色運具,推動低碳旅遊產
業。
四、開發全區保水性能及水資源循環。
五、公共設施之滯水、雨水再利用、太陽能或綠能發電之概
念,並優先購置節能標章之產品。
六、下水道建設與提高污水接管率。
七、風道規劃,降低熱島效應。
八、優先使用再生產品及綠建材。
九、學校、機關用地未使用前,應種植樹木,並儘量採用原
生樹種。
十、規劃人本環境,設置人行道、徒步區、開放空間及自行
車服務系統。
|
|
第三十六條 本自治條例公布一年後,申請人或擬訂單位於下列計畫書中
應專列低碳城市章節:
一、城鄉規劃:國土計畫、區域計畫、都市計畫、農村再生
總體計畫。
二、土地開發: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工業區開發、遊樂區
開發、農地重劃、原住民保留地開發、山坡地開發、非
都市土地開發。
三、都市設計、都市更新。
四、應取得綠建築標章之建築工程。
本府各審議委員會應依低碳城市及碳中和理念審議前項低碳
城市章節,經第一次相關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後續委員會得免再
審議。
前項審議委員會至少應聘一位低碳領域專業之委員。
|
|
第三十七條 前條低碳城市章節應依計畫性質載明下列事項:
一、自然生態、生物評估、生態保育、生態平衡、生態補償。
二、碳盤查、碳檢討。
三、低碳工法、擬生態工法。
四、水資源態、水資源循環、雨水、中水循環再利用。
五、交通衝擊與對策、環境負荷、環境品質、環境管理。
六、透水率、綠覆率、綠化率、開挖率、生態指數等與生態
有關之指標。
七、人行道或自行車服務系統。
八、綠能及節能措施。
九、優先使用環保標章產品。
十、資源回收措施。
十一、其他需表明之事項。
|
|
第三十八條 本府得公告特定區域內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依內政
部營建署公告之智慧建築設計技術參考規範,提出智慧建築設計
送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並於使用前裝設智慧電表。
前項公告應包含規劃再生能源達一定比例,並由都市發展局
會商經濟發展局定之。
第一項之一定規模由都市發展局訂定並經臺中市議會審議通
過後實施。
|
|
第三十九條 本自治條例第三十五條之相關各業務機關應檢討其審議原則
或準則,將低碳永續城市之理念納入,建設本市成為低碳永續城
市。
|
|
第四十條 各業務機關應發揮建築生命週期效益,依下列原則推動舊市區
活化:
一、強化低碳大眾運輸。
二、積極輔導商圈組織。
三、推動商圈再造。
四、建立人本購物環境。
五、營造特色創意氛圍。
六、閒置建築及公共開放空間活化再利用。
七、其他有關舊市區活化事項。
|
|
第四十一條 本市公有或本市轄區內一定規模以上之新建、改建及增建建
築物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規模分級取得合格級以上綠建築標章。
二、本府指定特定地區之公有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須取
得鑽石級以上綠建築標章。
前項新建建築物應取得綠建築候選證書,並於取得使用執照
後一年內領得綠建築標章。
第一項之分級及一定規模由都市發展局訂定並經臺中市議會
審議通過後實施。
|
|
第四十二條 開發新社區或集合住宅者應規劃設置資源回收空間,其設置
規範由都市發展局會商環保局定之。
|
|
第四十三條 本府各業務機關推動社區規劃、社區營造、低碳社區,應導
入低碳綠能及生態永續之理念。
|
|
第四十四條 本市轄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濕地,本府各業務主管機關
應編列經費保育及維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