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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9: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0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主一字第102001138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主計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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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中央各機關核定補助款之執行
三十三、各機關個別向中央政府所屬各機關申請補助款及其核定情形,應
        知會其會計單位,及副知主計處、財政局,並依主計處之通知填
        送相關計畫及金額資料,由主計處彙送市議會參考。
三十四、中央核定之補助款,各機關未及納入預算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應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二十條各款所定
          事項,且經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同意之補助款,得以代收代付
          方式執行,並編製「中央補助款代收代付明細表」,以附表方
          式列入當年度決算。
      (二)非屬前款所訂之補助款,依行政院頒訂「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
          處理要點」之規定,應先專案送請市議會同意後,始得支用。
          但補助經費若需本府相對分攤配合款,除已事先籌妥配合款經
          費者外,其需併同辦理追加預算者,仍須循市議會預算審議程
          序完成後始得動支,其程序與追加預算相同。
      前項墊付款應先報奉本府同意,提送市政會議後,再專案送請市議
      會審議。其於提送市政會議及市議會時應副知財政局及主計處,並
      於支用當年度辦理追加預算或特別預算,進行帳務轉正,如未及於
      當年度辦理者,至遲應於次一年度總預算、追加預算或特別預算予
      以納入,並進行帳務轉正。
三十五、各機關執行中央補助款之各項計畫經費,應切實依中央核定計畫
        及「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一般性與專案補助款編列及執行應
        行注意事項」辦理,定期或隨時檢討補助計畫執行進度與效益,
        執行結果如有賸餘,賸餘款應照數或按中央補助比率退還原補助
        機關,並應於年度決算後,就計畫進度、成果及經費支用情形函
        報行政院。但中央政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