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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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會議員由本市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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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會應選議員總額,依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五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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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會議員應於法定就職日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職。不依規定
宣誓者,視同未就職。
前項宣誓就職典禮,在本會舉行,由行政院召集,並由議員當
選人互推一人主持之。其推選會議,由曾任議員之資深者主持
之;年資相同者,由年長者主持之。
補選或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遞補之議員,應
於當選後或接獲遞補通知十日內,由本會逕行依宣誓條例規定
辦理宣誓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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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會議員之辭職,應以書面向本會提出,於辭職書送達本會時
,即行生效。
本會議員辭職或死亡,由本會函報行政院備查,並函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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