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秘書長擬訂,經議長核定後施行。
第三十五條 本會議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黨團至少須有三人 以上。 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議員,得加入其 他黨團或由議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之議員合組政團。 前項政團準用有關黨團之規定。 黨團辦公室得視實際需要,由本會提供之;其設置辦法, 由本會訂定,報行政院備查。
第三十六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