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預算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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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會計年度終了,各機關本年度或以前年度歲入款項,已發生(含已 開立處分書或裁決書)而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切實查明,據實簽報 機關首長核准後,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收款;其餘經簽奉本 府核准保留於以後年度繼續收得之款項,應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 度應收保留款。 前項應收款、應收保留款應檢附歲入預算保留明細表逕送財政局。 會計年度終了,各機關對於歲出已發生尚未清償之債務、契約責任 或繼續經費須轉入下年度者,無論本年度或以前年度,均應依規定 填具保留申請表,檢附證明文件,陳送主管機關,主管機關確實負 責審核後,層轉本府核定,奉核定後始得轉入下年度辦理。 本府核定之預算保留,歲入保留由財政局函知各該主管機關與原編 送機關,副知審計處與主計處,歲出保留部分由主計處函知各該主 管機關與原編送機關,副知審計處與財政局。 前項歲出保留款不得申請變更用途,亦不得互相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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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各機關於接獲保留核定後,應即據以填具歲入、歲出保留分配表 (歲入部分應連同自動轉入下年度之應收款),函送主管機關核 轉主計處核定,其通知程序與申請預算保留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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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各機關歲出款項之保留在未經核定前,如有依契約或規定必須於 一定期間內支付者,得在原申請保留年度科目經費內,經機關首 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先行暫付,俟保留申請與分配核定後, 再行辦理轉正;如申請之保留案件未奉准,或僅部分核准者,其 已支付或溢付之款項,應由各機關負責收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