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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19 22: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6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140154849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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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依第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至第五款
     規定提出之事件,學校應自收受書面提案之次日起一個月內為
     之。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其延長應通知提案人(單位)、受獎懲學生、學生之法定代
     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第三十五條  獎管會及獎懲會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
     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學校、校長、行政人員或教師,違反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學生獎懲準則或本辦法規定者,教育局或學校應依相關法令規
     定予以議處;私立學校違反者,依私立學校法及相關法規規定
     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未規定者,準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