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建築使用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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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建築工程使用道路寬度未逾二公尺者,應向臺中市政府都
市發展局申請核准,逾二公尺者應向交通局申請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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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建築工程施工時,承造人應維護路面、溝渠、人行道及其
他公共設施之完整及順暢。
前項施工如有毀損路面、溝渠、人行道及其他公共設施者
,承造人應負責依原設施標準修復,並得預繳費用由建設
局代為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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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道路兩旁房屋地下室與人行地下道得設置出入通道連接,
起造人或承造人應向建設局申請核准,所需費用由申請人
負擔。
道路架空走廊及地下通道設置管理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