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交通設施養護及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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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汽車客運業於道路旁新設或增設車站、招呼站、候車亭時
,應將規劃設置地點及位置平面圖,送交通局會同建設局
、警察局及相關機關核定後,始得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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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道路之標誌、標線及號誌應由交通局設置及管理。但新闢
、拓寬或改善道路之標誌、標線及號誌,得由工程主辦機
關依交通局審查之設計圖說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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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行人護欄應設於下列地點:
一、行人跨越易生危險之路口。
二、設有人行地下道或人行陸橋之處。
三、限制行人穿越道路之路段。
四、其他易使行人發生危險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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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人行道設置無障礙斜坡道時,於劃設行人穿越線應與無障
礙斜坡道順接對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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