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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加強房屋稅稽徵業務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3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稅財字第101210012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方稅務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加強房屋稅稽徵業務實施要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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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貳、輔導納稅義務人申報
一、房屋稅申報用紙,由本局印製,備供納稅義務人取用。
二、分局應依據有關單位通報建築、營業登記、新編門牌等資料,輔
導納稅義務人申報。
三、分局承辦房屋稅人員接獲有關單位通報建築資料,應設立登記簿
或在電腦平台登入「使用執照維護檔」,並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
2項規定審核,如屬建築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承買預售屋或以未
成年人名義為建築起造人者,即發輔導函,請其於使用執照核發
之日起60日內申報契稅。
四、前二項資料分局股長及業務主辦人員應於每年房屋稅開徵前完成
檢查,限期完成調查設籍,並將核定情形通知納稅義務人。
五、凡房屋之買賣、贈與、承典、繼承後,可查得納稅義務人申報契
稅、遺產稅之資料,即應自動釐正房屋稅籍,不需由納稅義務人
向分局提出申報。如房屋係由數人共同繼承,當事人應檢附繼承
建物所有權狀、繼承系統表或分割協議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