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議員 |
第 2 條 |
臺中縣議會(以下簡稱本會)議員,由縣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 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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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會議員總額,依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選出之議員名額為準, 共五十七名;如因人口變動有增加必要者,其名額之調整依地方立法機關 組織準則第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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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會議員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職。不依規定宣 誓者,視同未就職。 前項宣誓就職典禮,在本會舉行,由內政部召集,並由議員當選人互推一 人主持之。其推選會議,由曾任議員之資深者主持之;年資相同者,由年 長者主持之。 補選之議員,應於當選後十日內,由本會逕行依宣誓條例規定辦理宣誓就 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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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會議員辭職、去職或死亡,由本會函報內政部備查,並函知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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