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預備金動支及預算追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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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不足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動 支該機關單位預算之第一預備金。但經市議會刪除或刪減之預算 項目與金額、所有超過統一規定標準及不合法令規定、非屬絕對 需要之支出,不得動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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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各機關申請動支第一預備金時,應依規定填具「動支第一預備金 數額表」及「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敘明原因 及需求情形,陳報主管機關切實審查核定(主管機關、本府直屬機 關及各區公所,仍自行核定動支本機關第一預備金),前經主管機 關核定後,應轉送至主計處。 主計處除經查核與前點規定不符外,應予備查,並函知主管機關 與原申請機關,及副知審計處與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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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各機關有合於預算法第七十條各款情事者,經檢討年度預算相關 經費確實無法容納,得敘明原因、需求情形及依據條款,於完成 內部審核程序並報經主管機關審核確為業務必需及符合規定後, 陳報本府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 前項經本府同意辦理之案件,各機關應依規定程序確實積極辦理 ,於經費實際需用數額確定後,營繕工程至遲於簽奉核准日起三 個月內,其餘項目至遲於簽奉核准日起二個月內,檢附「動支第 二預備金數額表」及「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 陳報主管機關轉送主計處秉辦府函核定,並由主計處函知主管機 關與申請動支機關,及副知審計處與財政局,其每筆金額超過新 臺幣五千萬元者,除緊急災害外,本府應先函送市議會備查,再 通知申請機關。如逾前開申請分配期限則視同註銷,又該註銷項 目如須續予動支,則應另案報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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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各機關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時,應衡酌執行能力,避免於年度結 束申請保留,並應避免每年以相同事由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 市議會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與金額不得動支第二預備金。 但法定經費或經市議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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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第二預備金經核准動支後,應按原核定用途支用,不得移作他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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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各機關依預算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提出辦理追加歲出預算之申請時 ,應敘明原因及需求情形,陳報主管機關報請本府核准辦理追加 歲出預算。其追加預算所需經費,應儘先在本單位預算內,統籌 設法追減一部分經費充作財源。無法自行籌措,必須另行追加歲 入預算者,應先洽財政局籌妥財源,始得辦理追加歲出預算。 前項請求追加預算應註明合於預算法第七十九條何款之規定,在 未完成法定程序前,除依「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辦理 外,一律不得先行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