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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行字第0990162517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組織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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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紀律
第 24 條
本會設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案件;其設置辦法,由本會訂定,報內政部備
查。
第 25 條
本會開會時,由會議主席維持議場秩序。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秩
序之行為,會議主席得警告或制止,並得禁止其發言,其情節重大者,得
付懲戒。
前項懲戒,由紀律委員會審議,提大會議決後,由會議主席宣告之;其懲
戒方式如下:
一、口頭道歉。
二、書面道歉。
三、申誡。
四、定期停止出席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