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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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90234640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建設類/自治條例
圖表附件:
府授法規字第1090234640號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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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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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路燈
第二十條 公有路燈之燈具、管制機具、燈桿及其支架等,應經常巡檢
維修。
前項公有路燈之管理維修及認養辦法,由建設局另定之。
第二十一條 公有路燈不得附掛纜線或設置其他設施。但經建設局核准
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經建設局通知限期拆除,屆期未拆除者,
建設局得逕予拆除。但情況急迫時建設局得逕行拆除。
前項由建設局代為拆除之相關費用,由所有人、設置人或
行為人負擔。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