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科目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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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單位預算機關除法定由本府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外,各 工作計畫(無工作計畫者,為業務計畫)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 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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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單位預算機關內同一工作計畫之分支計畫或用途別科目經費遇有 經費不足,得由其他有賸餘之分支計畫或用途別科目依下列規定 辦理流用: (一)資本門預算不得流用至經常門,經常門得流用至資本門。 (二)各計畫科目內之人事費,不得自其他用途別科目流入,如有賸 餘亦不得流出。 (三)加班值班費除不休假加班費外,不得自人事費其他科目流入。 (四)特別費除經本府於年度進行中核准調整者外,不得流入。 (五)獎補助費、稅捐及規費,非經本府核准,不得流出。 (六)除第二、三款之規定外,其餘各一級(不含二級以下)用途別 科目間之流用,其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分配預算數額百分之二 十,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分配預算數額百分之三十,其申請流 用時應敘明理由,填具經費流用情形表,報由主管機關核定後 始得辦理。各機關應於六月底及年度終了後二星期內依規定檢 附已核定之經費流用情形表,併入六月及十二月份會計報告分 送主管機關、審計處、財政局及主計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