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檢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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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借調或調用檔案者應先自行查詢文號、檔號及附件序號等相關檔案
紀錄,確認其借調檔案範圍後,依調案申請程序辦理調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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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借調檔案以與承辦業務有關者為限;因業務需要,借調非主管案
件時,應送會承辦業務主管同意或簽請本機關權責長官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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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他機關借調或依法有權調閱檔案者,應備函提出申請,並經本局
相關承辦單位簽請權責長官核准後,依本局調案程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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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借調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以電子申請為原則,由調案人填
具調案單,載明下列事項,經依規定程序簽奉核准後,送檔案管
理單位調案:
(一)調案人姓名及單位
(二)文號、檔號及附件序號
(三)案由或案名
(四)調案申請日期
(五)調案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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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檔案經掃描儲存成電子檔者,非有必要,借調時應避免使用檔案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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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借調或調用之檔案應妥慎保管,不得有遺失、轉借、轉抄或有拆
散、污損、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增加、圈點等破壞或變更
檔案內容之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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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借調或調用之檔案應於調案期限內歸還。屆期如需繼續使用,應
提出展期申請,並經單位主管或本機關權責長官核准,知會檔案
管理單位後,始得為之。前項展期次數以三次為限,每次展期日
數同借調期限;展期次數超過三次,仍需使用檔案者,應先行歸
還檔案後,再依規定辦理借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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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對於已逾歸還期限且未辦理展延者,檔案管理人員應定期辦理稽
催,經催歸三次仍不歸還時,應簽請機關權責長官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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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機關人員調、離職時,如有借調檔案,應全部歸還,不得轉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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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機密檔案借出時應由調案人簽收,並於封套外密封後加蓋檔案密
封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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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借調檔案期限之計算,以調案領取日翌日起算,一般檔案期限十五
日、機密檔案期限七日為「應歸還日期」並將其註記於調案單;他
機關(單位)借調機關檔案之借期則依公函註明期間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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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調案人歸還機密檔案時,檔案管理人員應當場拆除外封套,確認
內封套是否依規定密封,如未密封,應即通知調案人改善,同時
檢視內封套上應記載事項是否填具,以確保該檔案之完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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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業務承辦單位應依規定主動辦理機密檔案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解密
事宜。機密檔案一經解密,依一般檔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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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已屆滿保存年限之機密檔案,於銷毀前應先完成解密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