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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19 22: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6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140154849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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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國民中學學生之獎懲
第二十二條  本市各國民中學應於不牴觸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
     準則及本辦法之範圍內,訂定該校之學生獎懲規定。
第二十三條  國民中學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採取下列獎勵措施:
       一、師長口頭嘉勉。 
       二、書面獎勵,包括嘉獎、小功及大功。 
       三、公開場合表揚。
       四、登載於學校刊物。
       五、頒發獎狀或獎章。
       六、頒發獎品或獎金。
       七、推舉為學習楷模。
       八、其他適當之獎勵。
       前項第二款書面獎勵之具體內容參考表,由教育局另定之
     。
第二十四條  國民中學依學校學生獎懲規定,得採取下列書面懲處措施
     :
       一、警告。
       二、小過。
       三、大過。
       前項書面懲處措施之具體內容參考表,由教育局另定之。
第二十五條  國民中學應依下列基準設獎懲會:
       一、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
       二、班級數二十五班以上四十八班以下者,置委員七人至
         十三人。
       三、班級數四十九班以上者,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行政人員代表,其中學務處主任為當然委員。
       二、學校教師代表,至少一人。
       三、學校家長代表,至少一人。
       校長得聘學生代表擔任獎懲會委員。
       獎懲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
     二分之一。
       獎懲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同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第二十六條  獎懲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擬訂定或修正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規定。
       二、審議大功之學生獎勵事件。
       三、審議大過之學生懲處事件。
       四、審議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
       五、審議其他重大學生獎懲事件。
第二十七條  獎懲會由學務處主任擔任主席,召集並主持會議。
       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由校長就委員中指定一人召集
     之。
       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代理主席一人
     主持會議。
       獎懲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
       獎懲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應有
     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
     於主席。
       依第三十五條規定迴避之委員,於表決時,不計入前項出
     席委員人數。
第二十八條  嘉獎及小功之獎勵措施,應由提案人(單位)簽會該學生
     之導師,並經學務處審核通過後,送校長核定。
       警告及小過之懲處措施,應由提案人(單位)簽會該學生
     之導師及輔導室,並經學務處審核通過後,送校長核定。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之獎懲事件或措施,應由
     學務處簽會該學生之導師及輔導室提供意見後,送獎懲會討論
     決議。
第二十九條  獎懲會審議學生獎懲事件,應本客觀、公正、專業原則,
     瞭解事實經過,衡酌學生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之情狀,以鼓勵學
     生優良表現,導引學生人格健全及適性發展。
       獎懲會應保障當事人學生與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表
     達意見之權利,並充分討論及記載先前已實施各項管教措施之
     教育效果。
       獎懲會審議學生管教及懲處事件,應於開會五個工作日前
     通知相關單位、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以書面或
     到場陳述意見。
       前項陳述及相關詢問內容應予記錄。
       獎懲會審議獎懲事件之決定,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
     。
       獎懲會審議管教及懲處事件,應不公開。與會人員及其他
     工作人員對於審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嚴守秘密;
     涉及受獎懲學生隱私之事件及其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第三十條  獎懲會審議懲處事件時,得邀請學務處、關係人、社會工作
    師、心理師、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單位)指派之人員到場諮詢
    或說明。
第三十一條  獎懲會審議學生懲處事件及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之決定,
     經校長核定後,學校應作成管教或懲處事件審議決定書,記載
     主旨、事實、理由、法令依據及不服管教或懲處決定之救濟方
     法、期間及受理機關,並以可供存證查核方式,書面通知受懲
     處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前項以外懲處之決定核定後,學校得以紙本、電子郵件、
     行動應用軟體或其他方式,定期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
     際照顧者。
第三十二條  校長對獎懲會獎懲決議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送請
     獎懲會復議;校長對獎懲會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經獎懲會會
     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維持獎懲會原決議或作成其他決
     議時,校長應即核定,並予執行。
第三十三條  國民中學應訂定改過、銷過及懲罰存記相關規定,並輔導
     受懲處之學生改過及銷過。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