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低碳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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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本府應協助引進低碳科技、發展再生能源或其他低碳產業,
並得給予補助、獎勵。
前項補助、獎勵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
相關事項,由經濟發展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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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本府應訂定本市市管公有房舍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相關
標租作業規定。
前項標租作業規定由經濟發展局會商財政局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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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本府公告指定電力用戶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訂之用
電契約,其約定最高之用電需量在一定容量以上者,應於用電
場所或擇本市適當場所,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能、風
能或其他綠能、節能設備。
前項指定用電需量及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標準及辦理期程
,由經濟發展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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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自本自治條例公布後六個月起,本市所屬各機關(構)學
校及本府指定處所,禁止使用二十五瓦以上之白熾燈。但因教
學、營業及其他特殊屬性需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
在此限。
前項之指定處所及營業屬性需要標準由經濟發展局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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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環保局公告指定之一定規模以上用電或溫室氣體排放源之
公私場所,應訂定自主管理計畫規劃減量目標,並執行排放量管
理,必要時應進行碳抵換,並報經環保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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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前條公私場所位於下列區域,該區域之開發或經營管理單位
應訂定自主管理計畫規劃減量目標,並執行排放量管理,必要時
應進行碳抵換,並報經環保局核定:
一、商港區域。
二、工業區。
三、科學工業園區。
四、加工出口區。
五、其他經環保局指定之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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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前二條公私場所與開發或經營管理單位之用電量或排放量管
理、減量與碳抵換辦法及自主管理計畫內容、申報程序與方式、
查核、減量目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環保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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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本府得獎助觀光遊樂業、旅館業、民宿及其他觀光產業推動
低碳旅遊。
前項獎助對象、資格條件、申請程序及審核事項,由觀光旅
遊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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