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經營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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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觀旅局得會同交通局協調營運機構與捷運系統、公路汽車
客運業或其他觀光事業相關業者,共同辦理聯運及路線、
票證、票價等整合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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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營運機構應於正式營運起每滿三個月後十五日內,將下
列營運事項報觀旅局備查:
一、旅客運量。
二、營業收支。
三、行車事故及保安。
四、服務水準。
五、其他經觀旅局指定之事項。
前項報請備查期程,觀旅局得公告調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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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營運機構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下列事項報觀旅
局備查:
一、系統狀況:包括營運機構組織及車廂、路線、場站
設施等。
二、營運盈虧:包括損益表、資產負債表。但營運機構
為公營事業者,提送纜車相關之財務及損益狀況資
料。
三、運輸情形:包括運量、服務水準。
四、改進計畫:包括改進事項、方法、進度及需用經費。
五、其他經觀旅局指定之事項。
前項報備查期程,觀旅局得公告調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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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營運機構得報經觀旅局核准兼營其他附屬事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