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一 章 附則 |
|
第七十四條 | 本府依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辦理安全衛生工作,臨時人員應依規定配合辦理。 | 第七十五條 | 本府為協調勞資關係,增進彼此瞭解,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相互溝通意見,勞雇雙方應本和諧誠信原則,協商解決問題。 | 第七十六條 | 為增進本府與臨時人員合作關係,臨時人員意見申訴方式如下: 一、臨時人員如以口頭申訴,應由服務單位作成紀錄,立即陳報處理。 二、臨時人員如有權益受損,或有其他意見時,得以書面報告提出申訴事項,服務單位主管應立即查明處理,或陳報處理,並將結果或處理情形函覆申訴人。 | 第七十七條 | 本規則未盡事宜或涉及臨時人員其他權利義務事項之法令修改時,依照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七十八條 | 本府約用人員及業務助理之契約或相關法令如另有規定時,依其規定辦理。 | 第七十九條 | 本市所屬機關學校未定有臨時人員工作規則者,得準用本規則規定辦理。 | 第八十條 |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