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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90234640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建設類/自治條例
圖表附件:
府授法規字第1090234640號令.pdf
臺中市道路管理自治條例(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全條文.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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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三節 橋涵、隧道、地下道
第十四條 新建橋梁、涵洞、隧道或地下道時,建設局應協調有關管線
管理機關(構)提出預留之設施位置或加設結構之計畫,其
增加之費用由該管線管理機關(構)負擔。
第十五條 現有橋梁上、下不得附加任何管線。但經建設局認為無礙安
全並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 管線需通過隧道、地下道者,應自地下通過。但經建設局認
為無礙安全、通風、照明、淨空及觀瞻並核准者,得附設於
隧道及地下道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