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互助項目及互助給付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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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福利互助項目如下:
一、傷病住院醫療互助。
二、失能互助。
三、喪葬互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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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福利互助金給付標準如下:
一、傷病住院醫療互助:互助人本人因傷病住院醫療者,給
付其自付醫療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七十;其父母、配偶或
受撫養之子女因傷病住院醫療者,給付其自付醫療費用
總額之百分之五十。但互助人及其眷屬每年度給付總額
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二、失能互助:互助人本人全失能者,給付新臺幣三萬五千
元;半失能者,給付新臺幣二萬五千元;部分失能者,
給付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三、喪葬互助:互助人本人死亡者,給付新臺幣十五萬元;
父母、配偶死亡者,給付新臺幣二萬元;受撫養之子女
死亡者,給付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稱受撫養之子女,指未成年、已成年
經學校證明在學者或領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不能自謀生
活須受互助人撫養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