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 章 福利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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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條 | 臨時人員均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對於臨時人員生育、傷病、醫療、殘廢、老年、死亡等之給付,由本府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辦理轉請勞保局給付。 | 第七十三條 | 臨時人員受僱工作至年終,本府依下列情形發給年終獎金,並於每年農曆春節前發給。 一、 臨時人員於前整年度均在職者,發給一點五個月月薪作為前年度年終工作獎金。未滿一年,而同年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並均以十二月份所支待遇標準為計算基準。 二、 於年中退休、死亡人員,則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並以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標準為計算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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