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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行字第0990162517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組織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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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職權
第 15 條
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縣規章。
二、議決縣預算。
三、議決縣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四、議決縣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縣政府提案事項。
七、審議縣決算之審核報告。
八、議決縣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