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互助經費之來源及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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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福利互助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補助款。
二、由參加互助機關按互助人每人每月新臺幣一百五十元編
列預算提撥。
三、互助人每人每月繳納新臺幣一百元。
四、福利互助經費之孳息。
五、其他收入。
前項第三款經費應由參加互助機關列冊通知出納及會計單位
,由互助人每月應領之費用中扣繳;於當月十日前,連同前
項第二款之經費,解繳互助會在銀行所設專戶,並編製互助
金清冊一份送互助會。原臺中市互助人自改制之日起至本辦
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四日發布生效前,依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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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福利互助經費,由互助會在銀行設立專戶儲存保管。
前項經費由互助會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