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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寵物屍體處理及寵物生命紀念業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60272722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農業類/自治條例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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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罰則
第十三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未經許可即擅自經營寵物生命紀
        念業之業務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停
        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得按次處罰。
第十四條   寵物生命紀念業違反第七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寵物生命
        紀念業應具備之條件、設施、專任人員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
        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得按次處罰。
第十五條   寵物生命紀念業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八千元以上四
        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第十六條   寵物生命紀念業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
        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
        罰。
第十七條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規定者,處新
        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寵物生命紀念業違反第六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寵物屍體
        之處理程序、收費標準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定者,處新臺
        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