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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6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140154849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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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國民小學學生之獎勵及管教
第十三條  本市各國民小學應於不牴觸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
    則及本辦法之範圍內,訂定該校之學生獎勵管教規定。
第十四條  國民小學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採取下列獎勵措施:
      一、師長口頭嘉勉。 
      二、書面獎勵,包括嘉獎、小功及大功。 
      三、公開場合表揚。
      四、登載於學校刊物。
      五、頒發獎狀或獎章。
      六、頒發獎品或獎金。
      七、推舉為學習楷模。
      八、其他適當之獎勵。
      前項第二款書面獎勵之具體內容參考表,由教育局另定之。
第十五條  國民小學應依下列基準設獎管會:
      一、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
      二、班級數二十五班以上四十八班以下者,置委員七人至十
        三人。
      三、班級數四十九班以上者,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行政人員代表,其中學務處主任為當然委員。
      二、學校教師代表,至少一人。
      三、學校家長代表,至少一人。
      校長得聘學生代表擔任獎管會委員。
      獎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
    分之一。
      獎管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同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第十六條  獎管會任務如下:
      一、研擬訂定或修正國民小學學生獎勵管教規定。
      二、審議大功之學生獎勵事件。
      三、審議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
      四、審議其他重大學生獎勵措施或管教措施。
第十七條  獎管會由學務處主任擔任主席,召集並主持會議。
      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由校長就委員中指定一人召集之
    。
      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代理主席一人主
    持會議。
      獎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獎管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
    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
    席。
      依第三十五條規定迴避之委員,於表決時,不計入前項出席
    委員人數。
第十八條  嘉獎及小功之獎勵措施,應由提案人(單位)簽會該學生之
    導師,並經學務處審核通過後,送校長核定。 
      第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獎勵管教事件或措施,應由
    學務處簽會該學生之導師及輔導室提供意見後,送獎管會討論決
    議。
第十九條  獎管會審議獎勵管教事件,應本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瞭
    解事實經過,衡酌學生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之情狀,以鼓勵學生優
    良表現,導引學生人格健全及適性發展。
      獎管會應保障當事人學生與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表達
    意見之權利,並充分討論及記載先前已實施各項管教措施之教育
    效果。
      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應於開會五個工作日前通知相關單位
    、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以書面或到場陳述意見。
      前項陳述及相關詢問內容應予記錄。
      獎管會審議獎勵管教事件之決定,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
    之。
      獎管會審議管教事件,應不公開。與會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
    對於審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嚴守秘密;涉及受獎勵
    管教學生隱私之事件及其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第二十條  獎管會關於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之決議,經校長核定後,學
    校應作成管教事件審議決定書,記載主旨、事實、理由、法令依
    據,及不服決定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並以可供存證查
    核方式,書面通知受管教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第二十一條  校長對獎管會決議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送請獎管
     會復議;校長對獎管會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經獎管會會議出
     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維持獎管會原決議或作成其他決議時
     ,校長應即核定,並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