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道路挖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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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管線管理機關(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因新設、拆遷
、換修管線或其他事由需挖掘路面時,應檢附工程規劃書圖向
各該道路管理機關申請核准。
前項新設、拆遷、換修時,應將該路段原有管線埋設地下。但
情況特殊經建設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管線管理機關(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應依第一項
核准維持交通及辦理修復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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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申請挖掘道路,除經建設局核准自行修復者外,應依臺中市
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繳納道路挖掘附加
路面修復費,由建設局代為修復。
前項經核准自行修復者,應於回填完成後即行修復路面,並
負責保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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