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低碳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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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各機關(構)學校應制定低碳生活守則,包括節水、省電、省油
、省紙、空調控溫及其他節約能源提高效能之生活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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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各機關(構)學校應成立節約能源推動小組,督導、考核節約
能源工作。
前項節約能源推動小組設置規定及節約能源工作目標由各機關(
構)學校定之。
各業務機關得就考核成績予以評比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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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府各業務機關應針對下列場所推動低碳認證:
一、社區。
二、校園。
三、機關。
四、宗教場所。
五、旅館住宿業。
六、餐廳、飲食店。
七、商店、賣場、百貨。
八、其他經本府公告之場所。
前項認證辦法由本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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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市轄區內之工商業應以綠色生產為原則,降低污染及回收
、利用可再生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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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各機關(構)學校辦理活動時,應採取紙錢集中燃燒及禁止燃
放一般爆竹煙火。
本市宗教場所使用紙錢應分年依規定減少使用量並採取紙錢
集中燃燒措施。但設有環保金爐者不在此限。
前項分年減少使用、紙錢集中燃燒及環保金爐等事項,由民
政局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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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各機關(構)學校每週至少擇定一日為蔬食日,並宣導推動民
間單位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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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各機關(構)學校應落實綠色採購,採購比例應逐年提升,並
採用取得環保標章、環境保護產品、省水節能綠建材或碳足跡標
籤認證之產品項目。
前項採購比例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不受逐年提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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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及營業場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設置資源回收桶。
前項資源回收桶設置規定由環保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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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經本府公告之商店禁止使用保麗龍及其複合材質之飲料杯及
餐具。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商店係指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量販店業、超級市場
業、連鎖便利商店業、連鎖速食店、有店面之餐飲業及連鎖飲料
販賣業。
發生傳染病或區域性缺水時,為確保飲食衛生安全及防止疫
情擴散,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者,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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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各業務機關應推動電子線上申辦、電子商務、視訊、寬頻環
境等之智慧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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