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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運動局檔案管理綜合性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中市運秘字第107002165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運動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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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檔案分類
十、檔案之保存年限應依業務性質及參考價值,區分為永久保存或定期
    保存。
十一、本局單位歸檔案件均應由承辦人員依檔案區分表對照填列檔案分類
      號及保存年限。
十二、檔案無專屬類目可予歸屬時,應視其性質歸入較適當之層級類目;
      必要時,得歸入涵蓋較廣或上一層級類目。如該類目案件過多時,
      檔案管理人員宜註記性質相同之各案件於檔案區分表。
十三、檔案區分表應適時檢討,至少每十年檢討一次,並得視機關組織、
      業務或檔案保存年限等之更動情形,彙整相關註記資料,作為修正
      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