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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20024400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財政類/自治條例
圖表附件:
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102.2.6修正).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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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一節 登 記
第十條 市有不動產由各該管理機關向管轄地政事務所以臺中市名義辦理
所有權登記,並以各管理機關名義辦理管理機關登記。
第十一條 動產、有價證券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應依有關法令規定保管
及辦理權利登記。
第十二條 共有不動產應查明權屬後,按應有部分辦理登記。
已登記之不動產得與他共有人協議後辦理分割登記;不能協議
分割者,得訴請法院判決分割後辦理登記。
前項共有不動產之分割登記應依法定程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