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營運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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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營運機構應於開始營運前檢具下列書件送請觀旅局核定:
一、服務指標。
二、行車計畫。
三、行車規章。
四、運送規章。
五、運價計算書。
前項書件經核定後,觀旅局為維護公共安全及公益,得通
知營運機構限期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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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服務指標應載明下列各項:
一、運能使用率。
二、發車間距。
三、行駛速率。
四、噪音。
五、事故率。
六、其他經觀旅局指定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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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行車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路線。
二、營運時間、尖離峰班距、載運人數及其他營運事項。
三、營運能力。
四、行駛速度。
五、營運模式。
六、其他經觀旅局指定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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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行車規章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員工之工作紀律。
二、操作及運轉之一般規定。
三、特殊事件之處理及因應各類型重大事故之標準作業
程序。
四、其他經觀旅局指定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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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之運送規章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乘客規範。
二、車票之發售及使用規定。
三、隨身攜帶物品。
四、遺失物及其他營運機構與乘客雙方權利義務事項。
五、其他經觀旅局指定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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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運價計算書應參照下列因素擬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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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規劃、興建、營運及財務等成本支出。
二、營運及附屬事業收入。
三、營運年限。
四、權利金之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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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營運機構擬通車營運路段於竣工後,經依整合測試營運模
式試運轉連續三日以上,確認無營運安全之虞並符合下列
條件者,應報觀旅局履勘:
一、各項土木建築、纜車設施及相關機電設施竣工。
二、各項營運規章及設備操作手冊均訂定完成。
三、營運必需人員均已完成各項必要之訓練進駐及完成各
項模擬演練,並熟悉各項營運規章及設備操作手冊。
四、場站避難逃生設備、安全防護措施及有關安全標示均
已具備。
五、票務系統測試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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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觀旅局為辦理纜車系統履勘,得邀請相關機關人員,並聘
請相關專家、學者共同組成臺中市空中纜車系統興建營運
管理及履勘小組;其設置要點,由觀旅局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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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履勘項目應包括土木建築、纜車設施、機電設施、安全設
施、組織與管理及其他必要之項目;其細目,由觀旅局另
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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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履勘實施方式及程序如下:
一、文件檢視:進行書面文件、資料之檢視,並得要求營
運機構說明。
二、實地勘查:現場抽檢、模擬狀況測試、土木建築及各
項設施運轉機能及營運機構人員處置與應變能力。
三、履勘會議:前二款作業完畢,應即召開會議,依履勘
結果作成履勘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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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觀旅局完成履勘後,確認纜車系統符合規定者,始得發給
營運機構營運許可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