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6: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議員及里長福利互助辦法(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2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0415583號公告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三 章 互助之參加、退出及停止
第 8 條
參加互助機關應於市議員或里長就職當月,將同意參加互助之人造具名冊
,檢同互助資料卡送本委員會辦理參加互助。
第 9 條
臺中市市議員及里長就職、解職或死亡者,其參加或退出互助以就職、解
職或死亡之日起生效。但當月之互助費,照全月扣繳。
第 10 條
互助人停止職務或服兵役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停止職務即停止互助。停止原因消滅,准予復職時,其權利義務視同
    存續,停止職務期間應繳納之互助費及應領受之互助金,應予補繳及
    補發。但解除職務者,追溯自解除職務之日起退出互助。
二、服兵役期間,視同繼續參加,其應繳納之互助費,由參加互助機關年
    度經費內勻支。
第 11 條
互助人退出或停止互助時,已繳之互助費,不予退還。
第 12 條
參加互助機關應按月將新參加、退出或停止之互助人,造具異動月報表送
本府。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