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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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臺中市空中纜車系統之興
建、營運及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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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觀旅局),本府
其他機關之業務權責劃分如下:
一、都市發展局:空中纜車系統建築許可。
二、建設局:纜車場站聯外道路開闢。
三、消防局: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勘查。
四、交通局:空中纜車系統與其他運輸系統之聯運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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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空中纜車系統(以下簡稱纜車系統),指利用纜索懸
吊並推進封閉式車廂,往返行駛於固定路徑,用以運送特定地
點及其鄰近地區乘客之運輸設施。但不包括依機械遊樂
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之纜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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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纜車系統營運機構(以下簡稱營運機構),由觀旅局依下列方式
擇定之:
一、依法公開甄選民間機構。
二、指定之公營事業機構。
前項第一款之民間機構,其營業範圍以營運纜車系統及其附屬
事業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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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纜車系統之經營、維護與安全應受觀旅局監督;其事項如下:
一、營運機構之增減資本、租借營業、抵押財產、移轉管理
、全部或部分停業或終止營業。
二、營運狀況、系統狀況、營業盈虧、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
三、乘客運價及聯運運價。
四、聯運業務。
五、財務及會計。
六、服務品質。
七、行車安全及保全措施。
八、兼營附屬事業。
九、其他經觀旅局指定之事項。
前項監督事項,營運機構應自我監督管理,並訂定實施要點
報請觀旅局核定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