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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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之編製,悉依本要點辦理。
前項附屬單位決算包括業權型特種基金(以下簡稱業權基金)及政事型
特種基金(以下簡稱政事基金)決算二部分,凡涉及營業基金及作業基
金部分,稱業權基金決算;凡涉及特別收入基金部分,稱政事基金決算。
本要點各類特種基金,合稱各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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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基金決算所列貨幣,應以法定預算所列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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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基金決算於編製完成後,應加具封面、封底及目次,各部分報表之間
以較薄之淡綠色紙張插頁區分,依本要點規定書表順序裝訂成冊,並於
封面加蓋印信及封底應列明基金主持人及主辦會計人員銜名,並加蓋印
章(該等印章並得以套印方式處理)後,於次年二月二十日前(臺中市
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得延至次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分別送達審計部臺中
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臺中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及臺
中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編送後,如發現其中有不當或錯誤
,應修正後通知上開有關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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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決算書表一律採用A4直式橫書,兩面印刷方式編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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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基金十二月份會計月報,應俟年度終了整理、結帳等事項辦竣後編 製,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分別送達主管機關、審計部臺中市審計 處(以下簡稱審計處)、臺中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及臺中市 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其載列事項數據應與決算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