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主五字第1020253116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主計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壹、總則
一、臺中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之編製,悉依本要點辦理。
    前項附屬單位決算包括業權型特種基金(以下簡稱業權基金)及政事型
    特種基金(以下簡稱政事基金)決算二部分,凡涉及營業基金及作業基
    金部分,稱業權基金決算;凡涉及特別收入基金部分,稱政事基金決算。
    本要點各類特種基金,合稱各基金。
二、各基金決算所列貨幣,應以法定預算所列為準。
三、各基金決算於編製完成後,應加具封面、封底及目次,各部分報表之間
    以較薄之淡綠色紙張插頁區分,依本要點規定書表順序裝訂成冊,並於
    封面加蓋印信及封底應列明基金主持人及主辦會計人員銜名,並加蓋印
    章(該等印章並得以套印方式處理)後,於次年二月二十日前(臺中市
    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得延至次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分別送達審計部臺中
    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臺中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及臺
    中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編送後,如發現其中有不當或錯誤
    ,應修正後通知上開有關機關。
四、決算書表一律採用A4直式橫書,兩面印刷方式編印。
五、各基金十二月份會計月報,應俟年度終了整理、結帳等事項辦竣後編
    製,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分別送達主管機關、審計部臺中市審計
    處(以下簡稱審計處)、臺中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及臺中市
    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其載列事項數據應與決算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