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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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為辦理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議員、區民代表及里
長之福利互助(以下簡稱福利互助),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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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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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民政局為辦理福利互助業務,應組成本市議員、區民代表及里
長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互助會);其設置要點由民政局另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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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市議員福利互助,以臺中市議會為參加互助機關,其人事室
為承辦單位。
本市和平區民代表福利互助,以本市和平區民代表會為參加互
助機關,和平區民代表會人事單位為承辦單位。
本市里長福利互助以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為參加互
助機關,區公所民政課為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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