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消費生活安全,提 昇消費生活品質,特依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第七款第四目制定本自治條例 。 本府消費者保護事項,除消費者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或中央其他法規 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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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所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單位) 。 前項執行機關不明時,應報請本府核定;涉及中央主管機關權限者,應報 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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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三條規定事項就其辦理情形,於每年 一月、七月陳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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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 不得有誤導、隱瞞或欺罔之行為。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項規定,執行機關應命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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