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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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中市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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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建設局),
並得委託臺中市政府所屬各區公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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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道路挖掘係指緊急性挖掘、計畫性挖掘及一般性
挖掘,其定義如下:
一、緊急性挖掘:指道路及其附屬設施、地下公共設施管線(
路)因臨時重大損壞、故障或其他特殊狀況須立即挖掘道
路者。
二、計畫性挖掘:指臺中市政府及各公私事業機關(構)年度
籌辦之專案工程須挖掘道路者。
三、一般性挖掘:指前二款以外之事由申請挖掘道路者。
前項道路挖掘分為明挖及非明挖之施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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