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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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明確規定臨時人員與本府雙方之權利義務,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順利推展本府業務,特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暨有關法令訂定本規則。 | 第 二 條 | 本規則所稱臨時人員,係指本府非依公務人員法規,以人事費以外經費自行進用,協助本府相關業務之各項臨時性工作者,並不包括下列人員: 一、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 二、公法上救助關係性質之人員。 三、工友、技工、駕駛。 | 第 三 條 | 凡受僱於本府之臨時人員均應適用本規則之規範。 | 第 四 條 | 臨時人員之工作內容、僱用期間、酬金等相關事項,由本府於勞動契約內明確約定,以資雙方信守。 | 第 五 條 | 本府勞雇雙方均應秉持職業道德,職場倫理及誠信原則,誠懇相待。 | 第 六 條 | 本府有妥善照顧臨時人員之義務及要求臨時人員切實提供勞務之權利,臨時人員應遵照本規則之規定,善盡應盡的義務,始能獲得應享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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