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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社會住宅興辦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優惠地價稅房屋稅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130328323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方稅務類/自治條例
全文檔案:
臺中市社會住宅興辦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優惠地價稅房屋稅自治條例(修正)-總說明、對照表、修正條文.odt
圖表附件:
府授法規字第1130328323號令.pdf
臺中市社會住宅興辦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優惠地價稅房屋稅自治條例修正總說明對照表條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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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五條 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
前項租稅優惠之期限,依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第七條 合於本自治條例租稅優惠者,地價稅或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依下
列期限,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方稅務局所屬分局提出申
請:
一、依第四條規定減免地價稅或房屋稅者,於第八條第一項規
定起算之日翌日起三十日內。
二、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
,於本府認定為公益出租人當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