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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7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80108189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農業類/自治條例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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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飼主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依其寵物
      之體型及種類,使用鏈繩、箱籠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
     未依前項規定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之寵物,必要時得由動保處保
      護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其指定之場所。
     飼主攜帶寵物出入專供動物使用之場所,得依該場所使用規範
      辦理,不受第一項規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