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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教人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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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學校內多數人
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
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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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教人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列情形
之ㄧ者,不在此限:
(一)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二)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三)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
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公教人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
、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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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教人員遇有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簽報長官核准並
知會政風單位後始得參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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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教人員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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