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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臺中市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在校學生課業輔導及
協助低成就學生實施補救教學,推廣學藝活動以減少學習挫折,提昇
學習興趣,增進學習效果,規範學校辦理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十一條
第三項課業輔導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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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 課業輔導:係針對學生課業復習及相關補充課程,以現有完備
課程內容實施。
(二) 學藝活動:係針對學生充實其生活多元知能之活動。(含藝術文
化、國際教育、鄉土教育、科學探索、體育休閒、童軍團康、
校外參訪、技能輔導及其他教育學習活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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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對象:本府主管之學校在校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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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原則:
(一)辦理課業輔導及學藝活動 (以下簡稱課後活動)應訂定課後活動
實施計畫,於學校網站首頁公告,並運用多元管道,向學生及
家長說明;其計畫內容,應包括課後活動實施內容、上課期程
、時間安排及收費規定。
(二)學校公告實施計畫後,應檢附課後活動實施計畫及同意書,徵
詢參加意願;經同意後,學校始得收取課後活動費;另未成年
之學生,需檢附家長同意書。
(三)辦理學生課業輔導,包括課業複習及相關補充課程,不得提前
講授各該科目教學進度表所訂之課程內容。惟可單獨辦理學藝
活動,其內容必須與學生平時所習各科課程有關,且應富有生
活教育意義。
(四)學校於期中舉辦之課業輔導應就課程綱要所訂每週三十五節課
程外,安排於每日科目課程、團體活動時間及彈性學習時間之
後;每週不得超過五天,每天最遲不得超過下午五時三十分。
全學期不得逾九十節。寒暑假期間舉辦課後活動,寒假不得超
過四十節,暑假不得超過一百二十節。前所訂之節,每節為五
十分鐘。
(五)課業輔導不得於國定假日及例假日實施;學藝活動實施時間以
假日、寒暑假期間為原則。
(六)學生參加課後活動以每班不超過四十五人為原則,並得自由編
班。
(七)學校舉辦課後活動應注意學生之安全,並依學校之常規管理,
辦理之班級,每班應置專責教師一人,以加強學生生活輔導。
(八)學校得為需要課業輔導、學科補救教學、學科重補修之學生辦
理課後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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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退費及用途:
(一)學校向參加課後活動之學生,收取課業輔導費之數額、收費及
退費程序,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及臺中市高
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辦理。
(二)前項收費數額,其平均後每節單價,應於新臺幣(以下同)十五
元至二十五元間,由學校依課後活動辦理情形,按收支平衡原
則訂定。
(三)學生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境清寒者,學校得酌情予以
半費或全額減免第一款課後活動費收取數額,或由學校協助申
請其他替代繳費補助方案;其清寒減免之境遇條件、減免收費
數額之比率及申請減免或替代繳費補助方案之程序,由學校依
課後活動辦理情形,自行於補充規定訂定。
(四)課業輔導費支用項目及基準如下:
1.教師鐘點費:每節得於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
給基準表之高級中等學校支給數額至五百五十元額度內核實
支給,其支用不得低於所收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其低於百
分之八十者,賸餘款應發還學生。
2.教學活動業務費:得支用於支援教學活動之業務費、教材印
製或購買費、材料費、學生獎勵金、行政管理及加班費,其
支用不得逾所收費用總額百分之二十;賸餘款得滾存作為改
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
3.學校不得以其他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
(五)學生參加課後活動,因故無法參加其課程者,各校應依下列規
定退還學生所繳費用:
1.開課前申請退費者,全數退還。
2.開課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退還三分之二。
3.開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退
還三分之一。
4.開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不予退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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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實施課後活動,應依本府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及學藝活
動實施正常化檢核表(如附件),適時進行自我檢核,並於各該檢核項
目發生後二週內,公告於學校網站首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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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局得不定期至學校查核課後活動辦理情形;學校違反本要點或其他
法令規定,經本局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公立學校,依法規
議處相關人員,私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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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校應依照本要點自行訂定實施計畫,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辦
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