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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
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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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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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立幼兒園包括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市立幼兒
園、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區立幼兒園)及設立於本市之
各級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以下簡稱園長)及設
立於本市之各級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但幼兒教育及照顧
法施行前之公立托兒所所長,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轉稱幼兒園園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法令於原機構任用者,不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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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為辦理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教育局及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以下
簡稱區公所)應依下列規定設立幼兒園園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委員會):
一、本市市立幼兒園園長之遴選委員會,由教育局設立。
二、本市區立幼兒園園長之遴選委員會,由區公所設立。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新任園長遴選事項之審議。
二、園長任期屆滿申請連任、延任或轉任遴選事項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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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教育局局長或
山地原住民區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教育局或區公所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教育局或區公所代表二人。
二、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學者專家代表三人。
三、公立幼兒園園長代表二人。
四、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代表二人。
五、公立幼兒園家長代表一人。
本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由教育局或區公
所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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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園長之遴選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本市區立幼兒園之園長遴
選得委由教育局併同辦理,並依教育局遴選委員會遴選結果聘任。
教育局併同辦理區立幼兒園園長遴選,前條所定委員中教育局
代表二人應調整為教育局及區公所代表各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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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
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之。
本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會議
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
決議。
本委員會決議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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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委員會委員參與園長遴選工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本公平、公正之原則及獨立自主之精神進行遴選。
二、不得接受園長候聘人或其他人員為園長候聘人辦理之邀宴
、饋贈、請託、關說等相關活動。
三、關於案件審議、決議、會議程序、內容及園長人選,應確
實保密,並遵守行政程序法有關迴避之規定,委員與園長
候聘人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或為其實習輔導教師者
,應自行迴避。
四、對於匿名指控事項不得提本委員會討論審議。
違反前項規定,查證屬實者,由教育局或區公所解聘之。涉及
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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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具中華民國國籍之現職公立幼兒園教師或契約進用教保員,具
備本條例第六條所定幼兒園園長資格,或於本市任期屆滿或連任任
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園長,得檢具學經歷及資格證明文件、
現任職務績效報告及幼兒園之基本經營方針向教育局或區公所提出
參加園長遴選。
前項人員有本條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不得在幼兒園服務
及擔任幼兒園負責人或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者,不得參加園
長遴選。
第一項人員經遴選確定或聘任後,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教
育局或區公所應撤銷其聘任資格或解除其聘任: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獲遴選或受聘任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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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園長候聘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自行舉辦說明會、從事競選活動、拉票、委請他人拉票或
其他問卷調查。
二、對其他候聘人作匿名指控或發表不當言論。
三、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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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園長遴選結果由教育局或區公所公告,並依下列規定聘任之
:
一、本市市立幼兒園園長,由臺中市政府聘任。
二、區立幼兒園園長,由區公所聘任,並函報教育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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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園長任期四年,以學年為單位計算任期。
同一幼兒園園長連聘得連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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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園長得於第一任園長任期屆滿前,在教育局或區公所規定期
間內,檢具學經歷及資格證明文件、現任績效報告及基本經營方
針,向教育局或區公所申請連任,經本委員會審議其辦園績效及
其他情況,決議通過者,由臺中市政府或區公所聘任之;未獲同
意者,應列為園長出缺幼兒園並辦理園長遴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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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園長自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於任期屆滿二個月
前,檢具園務發展計畫,向教育局或區公所申請延任,經本委員
會審議通過,延長任期至退休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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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園長於任期中,如經教育局或區公所調查並提請本委員會審
議認定確有不適任之事實者,由教育局或區公所改任其他職務或
為適當處理。
因前項規定或其他原因致園長出缺或無法任職時,由教育局
或區公所指派適當人員代理至當學年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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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園長任期屆滿未獲遴聘,如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或教育
人員任用條例、本條例規定不得在幼兒園擔任教保服務人員之情
事者,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教師得留任原幼兒園擔任教師或由教育局協助優先介聘
至本市其他公立幼兒園擔任教師,不受教師法、教育人
員任用條例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教保員得留任原幼兒園擔任教保員或由教育局協助優先
遷調至本市其他公立幼兒園擔任教保員。
前項園長不願回任教師或教保員者,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退休條件且自願退休者,得辦理退休。
二、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視其意願及資格條件
,優先輔導改任其他適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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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本市各級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為一年。
專任主任年度績效考評優良者,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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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或區公所幼兒教育業務
主管兼任,幹事若干人,由教育局或區公所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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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教育局或區公所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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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教育局或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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